事项名称: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上市交易业务指南
  • 办事指南
  • 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基本条件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四十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应分别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一)2009年 9月 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 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 10% 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 9月 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 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 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购买人除经济适用住房外还有其他住房的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四十七、五十二条规定,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09年 9月 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 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 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二)2009年 9月 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前,已拥有其他住房的。
              2009年 9月 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2009年 9月 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 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按照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 3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房产档案查询证明(H4表,收原件1份);
             5、购房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6、《超面积差价款通知书》及收据或《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7、结婚证或离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个人未婚声明(收原件);
             8、如申请人名下有其他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需注意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办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业务前,请务必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1、关于到现场办理业务的人员要求:(1)属于婚后申请、婚后购买的,或婚前申请、婚后购买的,需夫妻双方到场办理有关手续;(2)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申请、婚前购买的,由本人到场办理(配偶无需到场);(3)属于婚后申请、办理转完全产权上市交易业务时离异的申请人,仍需双方需到场办理有关手续;(4)属于婚前申请、婚后购买的,需提交配偶户口本、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5)如申请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2、关于提供身份证的要求:(1)至今未婚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2)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3)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的申请人,需提供原配偶、再婚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申请、购买时未婚,现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关于查询房产登记情况的要求:申请人需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查询夫妻双方的房产登记情况,并取得房产档案查询《证明》。
            (1)属于婚前申请、婚后购买的,需同时查询申请人和配偶的房产登记情况;(2)属于婚后申请、购房后离异的,需提供申请人、原配偶的查档证明(如申请人、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还需查询新组建家庭的房产登记情况);(3)属于申请时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需提供原填在申请表格内所有申请人的房产登记情况。
             4、关于婚姻情况证明的要求:(1)没有结婚证的申请人(包括未婚、离异两种情形),需提供户口本以及个人未婚声明。(2)对于从申请经适房到办理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业务时有多次婚姻记录的申请人,除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外,需提供本人无婚姻情况的声明。
             5、关于《超面积差价款通知书》及收据的要求: 2005年3月22日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需提供;遗失超面积差价款收据的申请人,请到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务科(园湖建政路口房产大厦B座608室)办理存根复印手续。
             6、关于名下其他房产的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业务前,已将名下的其他房产处置的,需提供处置房产的购买合同(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存量房买卖合同。
             7、关于有离婚记录的要求:申请人有离婚记录的,除提供离婚证外,还需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8、关于被拆迁人的要求:申请人属于被拆迁人需提供拆迁证明,如被拆迁的房屋还在申请人名下的,需办理房屋灭失手续或提供房屋征收证明等材料。
             9、关于继承的要求。申请人是继承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公证书等有效文件。
             以上未尽事宜,可向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咨询或拨打业务咨询电话570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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