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计划生育假期有关规定摘录
  • 办事指南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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