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 办事指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工作方案,谋划做好政策宣传与实施,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将政策传达到基层,让广大群众知晓;积极做好符合条件对象申报的动员组织工作。
      二要严格资格确认条件。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农牧区以及四川、云南、甘肃等省藏区农牧区的为55周岁)。
      三要抓紧做好目标对象的确认和信息录入工作。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资格要求以及农村奖励扶助制度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做好入户调查、信息核实、公示、抽查等工作,确保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多报,并于7月15日之前将相关数据录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联合人口计生部门于8月10日以前将申请预算的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各地要协调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为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兑现奖励扶助金。自2012年开始,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奖励扶助资格确认等工作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关规定,一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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