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江南区依法行政办公室       日期:2018-04-27 05:2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2018年3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的通知》(桂高法(2018)6号)。根据该通知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部分行政案件试点工作。为积极做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的相关工作,现 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的通知》(桂高法(2018)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要求正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案件管辖改革试点的要求,结合行政案件管辖调整情况,及时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文书,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正确告知行敢相对人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减少行政相对人诉累,保障行政相对人正确行使行政诉讼权利。

  二、积极配合管辖法院,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各相关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主动配合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加强与新管辖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介绍解释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规律和背景,诉讼中要积极履行举证责任,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和意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

  三、对实施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部分行政案件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江南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南区法制办公室)。

 

 

 

                         南宁市江南区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的通知》(桂高法(2018)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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