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发改局       日期:2017-03-20

 江府规〔2017〕2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双管单位:

    《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9日经江南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4日

 

 

 

 

 

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严格组织实施程序,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者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城区本级和上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城区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融资建设资金、城区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的原则;

(二)坚持以评审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决算;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四条  城区发改局为城区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投资审批、项目规划储备和动态管理、建设实施稽察以及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城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结算评审、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经信、环保、住建、城管、交通、农林水利、国土、规划、监察、审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城区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项目前期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工作和成果的深度、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严格把关,避免造成工程量增加,对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民生性、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主要涉及城区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和公共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工程以及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领域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并结合城市(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建设布局。

原则上未列入经城区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或计划的项目不安排政府投资建设;对未列入规划、计划但确实需要尽快建设的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并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安排政府投资建设。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计划时,应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对规划或计划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衔接论证,保证项目符合政府投资方向且建设布局合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城区发改局会同城区有关部门将各类规划中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城区政府、上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镇(街道)发展需要的项目等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储备。政府投资项目库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来进行建设,储备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及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由城区发改局牵头审核,滚动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推进相关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或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安排应主要选择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储备项目。

申请列入储备的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或项目前期工作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建地址、估算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计划、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已完成前期工作等相关资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机制。城区发改部门应会同城区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城区财力以及项目储备等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对于城区政府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必须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或选址意向等,由城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上报城区审核同意后批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对于各种向上级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城区发改局共同申报或经发改局提出意见后按程序申报;需要城区配套资金的,必须征求财政局意见。

对于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安排或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城区发改局负责收集汇总并经城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城区发改局上报城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批次下达。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应遵循集中资金办大事办实事的原则,资金向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急需工程等倾斜,并应按照梯队推进原则统筹兼顾安排续建、新开工、前期储备等项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原则上每年下达三期,对于个别建设时间要求紧迫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城区发改局申请受理后按绿色通道逐个下达或在下一批次一同下达,城区发改局出具相关公函作为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凭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城区发改局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意见后上报城区政府批准,涉及上级政府或部门审批的,按原计划批准程序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前期工作,项目投资申报实行审批制,原则上应依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具体审批分类由城区投资主管部门制订相关分类标准印发实施。属申请上级资金补助需要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按上级相关要求组织申报或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城区各审批部门应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或者实行并联审批。 

对纳入经上级人民政府和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建设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区发改局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法律法规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格式、内容、深度应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项目建议书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及环保标准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应当批准其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获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拟定具体的招标范围及采用的招标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行业部门的许可、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及等级的第三方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依据评估意见并充分考虑其他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批复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其内容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差异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前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对评审结果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投资概算合理的项目,批复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投资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评审中应坚持“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范及标准,客观、独立地进行审查评定,及时出具评估意见并对其负责。相关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城区发改局负责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超出城区发改局审批权限的,由城区发改局审核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或直接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

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城区发改部门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分类标准开展项目审批工作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报建审批等工作,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不予配合开展洽商、审核等工作,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项目业主单位未按审批程序办理而造成项目无法开工建设、推进缓慢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工程项目类型不同,由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农业、水利建设等项目由城区农业林业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

(二)农村通屯、通村道路、公路、水运码头等项目由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设备安装、乡镇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风貌改造等工程方面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修、拆除项目由城区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验检测、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并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法律法规和《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江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招标及采购的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特殊情况需要报城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在进行施工图设计之前,项目单位应当先委托有关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予以备案。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设计单位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财政部门按照已完成备案的施工图纸,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业主申报的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依据。对施工图纸未经审核备案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接受开展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预算超出概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初步设计重新批复或概算调整。不允许新增建设内容以施工图设计变更的形式纳入原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内容应重新立项建设(新增建设内容指原初步设计中不包含、非施工必要措施、且不影响原项目建设完成和发挥使用功能的内容)。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

1.规划条件改变、实施条件出现变化的;

2.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变化的;

3.使用功能定位发生变化的;

4.变更项目业主的;

5.征地拆迁费用变化等符合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其它情形。

在项目招投标手续完成前(或施工单位确定前)发生的,应重新批复初步设计;在项目招投标手续完成后(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发生的,应进行工程变更,在项目基本完工后进行概算调整。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申报资料包括:

1.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

3.重新编制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4.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调整概算所需的其它材料。

项目在施工图设计以及实施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于征地拆迁费用调整引起的概算增减,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变更,并在工程完工后一并调整概算。

2.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除征地拆迁费用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原因外,其它原因引起的施工图预算超出概算第一部分费用5%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否则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

3.在项目招投标审核阶段,经城区财政局组织审定的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超出概算第一部分费用5%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并重新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备案,待上述手续完善后,城区财政局再重新组织审核招标控制价,并实施招投标。

4.在项目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概算控制项目建设各项指标,遇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的,按办法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完工后,根据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已完备的施工图变更手续,报原审批部门审查调整概算。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工程报建手续,并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的,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单次工程现场变更金额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且整个项目变更金额累计不足1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查勘,并签证认可后即可实施。

对于单次工程现场变更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且占工程施工合同金额10%(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到现场查勘,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签证认可后实施。

对于单次工程变更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整个项目变更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以及单次或多次工程变更金额累计占工程施工合同10%以上(含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财政、发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到现场查勘,经现场查勘各单位一致同意并形成洽商记录连同变更项目的预算、相关材料报送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洽商单需参与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单次工程变更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整个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累计超过5万元的,以及单次或多次工程变更累计占工程施工合同金额10%以上(含10%)的,必须经城区政府批准,按程序调整概算或投资计划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工程现场变更包括: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与工程相关联的零星工作;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的工程现场变更;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工程现场变更。

(二)单次工程设计变更5万元(含5万元)以上须经城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区政府提出书面设计变更的时,应提交变更的原因、内容、工程预算和相关说明,以及设计单位的意见,监理单位的意见等资料。

如工程设计变更涉及重大结构变更、工艺流程改变及施工安全等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城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区政府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时,除按一般设计变更提交材料外,还须附上相关专家的评估论证报告。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规划条件改变、实施条件出现变化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变化的;使用功能定位发生变化的;装修标准发生改变等。

(三)由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需报城区财政部门审核,如超过总投资额的须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于工程变更增加涉及隐蔽施工内容的,施工单位需在现场查勘及洽商时给予说明指出并现场拍照留存,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点的相关程序获认可并批准施工单位实施后,在隐蔽前,应组组织财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先现场收方确认后方可开展下一步施工隐蔽工作,对未经收方确认的不予批准施工,如施工的,在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或计算环节,项目业主、财政等部门不予认定。

(五)对于工程多次变更的,在开展该次工程变更时,需提供本次变更前所有变更的工程清单,工程清单包括变更内容、变更金额、洽商或签证时间等内容。

(六)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或施工紧急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影像记录等工作,并在完善有关手续和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城区政府报审。

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施工紧急造成变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送变更文件、洽商单及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变更资料到城区财政局审核认可备案后作为结算依据。

相关手续及资料(变更文件、洽商单、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需经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城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发改局等有关部门现场核实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调整概算或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后所增加投资按原渠道申请追加或多渠道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城区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变更部分工程款,行业主管部门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暂缓验收,财政部门可不予审核变更部分的结算及决算,如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要求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按规定报城区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和决算批复。具体的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和审批方法、竣工验收组织方式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按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以招标合同价和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开展结算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物业权属登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营后,对城区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八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合同约定、进度款拨付申请和项目竣工决算批复等规定核拨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本金拨付项目法人。

第四十条  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与使用。城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城区年度财政预算,在城区财政局建立专账进行统一管理。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对象主要是政府投资储备库项目,支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环评、总平设计、单体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编制、评审、招标及相关报批等方面的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各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城区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力度与轻重缓急批次安排,报请城区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对确属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做出调整的,由发改、财政部门确认,按原程序报批。

对于符合招投标范围和内容的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应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并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前期工作单位根据工作进度或用款计划,向城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局根据合同等相关约定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拨付。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从项目总投资中扣还,滚动使用。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但未建设项目,两年内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改部门配合,对项目已安排前期工作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核结算,结算结果报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备存。对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对评审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评审结论,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城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挪作他用、虚报冒领项目前期经费,除将资金全额收缴以外,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控制价、结算价由项目单位报财政局进行评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程预(结)算评审,也可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属委托审核工程预结算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工程招标和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进度拨付资金。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合同价的80%、合同外按60%的价款安排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并经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后,按结算价的95%进行结算,并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后,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确认后再拨付质量保证金。凡申请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区政府申报,申报时应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合同内建筑安装工程款应附资料:项目单位向城区政府提出支付请求请款报告、施工单位编制的已完工工程预算及清单(加盖公章)、监理单位填制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出具的请款书、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申请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所需附件)、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工程结算书(申请工程结算尾款所需附件)。

(二)申请项目前期报建及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支出应附资料:项目单位向城区政府提出支付请求的请款报告、中标通知书、相关费用合同书或收费部门的缴款书等。

(三)申请增加工程量进度款应附资料:项目单位请款报告、工程量洽商记录(需有城区各相关部门签证)、施工单位出具工程预算书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评审结论。

城区财政部门严格依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核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申请,经城区政府审批同意支付的项目资金,在业主单位提供完整手续后,即可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与其他出资人或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各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有资金结余的,由城区财政部门统筹使用于城区内同类的其他项目,上级部门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城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城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  城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十条  城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并负责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纪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在本城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因未认真履职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造成国家资产损失浪费的; 

  (八)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九)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工程咨询及评估、勘察设计、工程检验检测、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城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或向该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区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审批; 

  (二)擅自变更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 

  (三)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四)截留、侵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处罚的,由城区行业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受罚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体系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对于投资金额较小、无法按照建设项目的专业要求及程序实施的零星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城区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及上级相关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由江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城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负责。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13〕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