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作者:       来源:江南区法制办公室       日期:2016-07-0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确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属于上述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范围的,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二、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有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按照这一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时效,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四、确定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了其他机关复议,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这一复议申请。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南宁市江南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部门、地点、联系电话

(一)受理部门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受理地点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4楼0412办公室。

(三)受理联系电话

0771-4887906

七、行政复议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形式要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四份,第三人每增加一名,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申请的,需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需载明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签名须使用黑色水笔或钢笔。个人申请的,本人亲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须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村民小组申请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镇政府出具;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核对);

(四)申请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携带原件供核对);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回证(简称“送达回证”)复印件;

(六)委托他人代理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携带原件供核对),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八、受理申请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冬令时)。

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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