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江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3-20

江府办〔2015〕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建立江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城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11日

 

 

 

 

 

 

 

关于建立江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参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结合城区实际,现制定建立江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全城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力争经过一年时间的努力,城区政府和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城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在5月底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8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职责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责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城区法制办公室在城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建立和具体实施工作。

城区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城区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负责城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城区政府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中确定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城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从城区政府已聘的法律顾问中确定1-2名担任本级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同时从本级本部门中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城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聘请工作,由城区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主体力量

严格按照“三定规定”落实好城区法制办公室人员编制,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进一步调整、充实城区法制办公室人员力量,使城区法制办公室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在城区法制办公室人员不足无法满足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资质人才作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处理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相关工作。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三、队伍管理

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熟悉宪法、法律、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中聘请,主要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参与政府商务谈判、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城区法制办公室要拟定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则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城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区政府将建立和优化法治人才库,将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四、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任务得以落实。城区法制办公室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健全机制,保障经费。各镇、街道及政府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聘请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保证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附件:1、江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江南区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

 

 

 

附件1

 

江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城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各镇、街道和各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城区政府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

第四条  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城区法治人才库,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确定的法律顾问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法律顾问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第六条  聘期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在所从事的法律实践、法律教学、法律研究、律师执业等专业领域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熟悉社情民意,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城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城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和其他相关专题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凭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介绍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城区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城区政府利益和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城区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城区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或指派1至2名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二条  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城区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城区法律顾问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城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

 

根据《江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为做好城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城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在城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实施指导,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

二、工作原则

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被聘请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

三、聘请法律顾问名额的确定

城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名额为15-30名,由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城区政府审定。

四、法律顾问遴选聘请程序

(一)以城区政府法制办名义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律师协会及相关部门发函征集,接受单位推荐;

(二)由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遴选人员资料并进行审核,拟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

(三)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报城区政府审定;

(五)城区政府决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并颁发聘书。

四、本规定由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