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6〕75号)

作者:       来源:江南区招商促进局       日期:2017-03-24 04:36

 

各有关单位:

《江南区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江南区人民政府第2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31

 

江南区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城区农林牧渔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发展壮大,促进广大农民增收,根据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南发〔2013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扶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注重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城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的资金用于扶持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并视城区财政每年一般公共预算增加量情况适当增加。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符合江南区农业产业规划与布局,在江南区内注册、经营,且在江南区内进行农业产业开发连续2年以上的种植、养殖经营主体。

第五条 重点扶持:

(一)连片种植的优势特色种植项目。

(二)畜禽水产养殖、林下生态养殖项目。

(三)农业品牌创建项目。

(四)上市企业投资项目。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城区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以项目为载体,采取政府引导、业主参与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根据项目类别,扶持标准为:

(一)连片特色种植示范基地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重点扶持特色经济作物(蔬菜、水果、特色粮食等)和中草药种植等产业,同一经营主体集中连片露地栽培面积500亩或设施栽培面积300亩以上,主导产业集中,基础条件好,产地环境好,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可带动周边村民增收,产品质量安全适销对路。给予经营主体2年土地流转租金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生态养殖业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

1.在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要求,按规定新建和小区整合的,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0头以上、肉羊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鸡、鸭出栏10万羽以上、肉鸽存栏5万对以上(数据采集以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生产台账记录为准),栏舍棚舍整齐安全、内部设施现代的养殖场,一次性给予栏舍50/平方米、棚舍30/平方米补助,同一经营主体此项补助最高额为100万元。

2.连片200亩及以上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的单位(个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农业品牌创建专项资金

   本项资金以奖励方式提供扶持。标准为:

1.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富硒农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每个产品5万、8万、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地理标志登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南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上市企业专项资金

以种养业为主导产业,基地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七条(一)或(二)条件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第八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扶持对象

    (一)使用高毒、高残留农(兽)药、拒绝检验检疫等国家明令禁止事项的;

(二)清洁田园工作不力,拒不整改或影响恶劣的;

(三)不讲诚信、拖欠土地租金和农民工工资,恶意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九条 同一经营主体(个人)所获的补助和奖励的项目,不得因业主变更再次享受。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城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农业林业水利局、科技局等单位及各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江南区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扶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扶持项目的综合协调指导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农业林业水利局局长兼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扶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按分头把关、综合审定的方法落实,具体项目由所在镇政府负责管理,城区现代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 连片特色种植示范基地、生态养殖业、农业品牌创建扶持工作由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农业林业水利局、科技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第六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实行规范申报制,按立项、审批、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工验收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7月底以前,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自愿原则根据所申报项目类型编制项目申报书连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报申请,由各镇负责申报文件、审核意见、项目申报书、和各镇所有申报的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主体和各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汇总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 核验程序。各镇按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审核后统一上报城区农业林业水利局,由农业林业水利局牵头组织城区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扶持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现场考评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审批。按照择优选项、扶大扶强的原则审定扶持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城区政府审定最终获补助的经营主体。

第七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审核和拨付工作,确保各项扶持资金及时、安全、高效落实到项目。其他相关单位做好配合。

第十八条 严格依据资金用途直接支付给经营主体,确保资金拨付安全、规范。财政局要充分利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管理方式下达拨付资金,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项目资金安排公示制,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举报要逐一复核。对多报、骗报的项目实施单位(个人),取消立项资格;对已经骗取的资金,要全额追回;性质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两年,从自201711日起至2018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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