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中、短波广播;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调频同步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调频多工广播;利用微波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审核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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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中、短波广播;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调频同步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调频多工广播;利用微波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审核操作规范

    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六十七项,项目名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申请资格的单位: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3.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5.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应符合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办理材料

    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五)资金保障及来源;

    (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附件下载: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办理地址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78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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