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设定依据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申请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建设及验收申请:
    (一)符合本省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总体技术方案。
    (二)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单位具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办理材料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详细内容及申请书。
    (二)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三)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地址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78

    办理流程

     

     

     

    附件2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地址

     

    法人代表

     

    邮编

     

    电话

     

    传真

     

    工程名称

     

     

     

     

     

     

     

     

    工程竣工时间

     

    工程验收时间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分管局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备注

    1. 本表须如实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 本表及附页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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