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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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备注

    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申请条件

    (一)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的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三)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二是有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三是办公用房被鉴定为危房;四是原有用房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被拆迁。

    (四)公检法司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等规定。

    (五)应符合相关行业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规定

    (六)满足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办理材料

    (一)立项审批

    1.申请立项的请示文(公文)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需要征地的列明征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项目建议书

    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3)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4)建设地点;(5)建设条件;(6)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方案;(7)环保、消防、安全、卫生初步方案;(8)工程进度安排;(9)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评价;(10)对工程是否实施代建制的建议。(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3.项目建议书的附件:

    (1)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材料(适用于在现有用地上建设项目);

    (2)建设用地总体平面规划图(适用于社会事业类改扩建项目);

    (3)申报单位人员编制数、业务量证明文件(适用于须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建设的项目,以编办等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复文件为准);

    (4)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意见(适用于政法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交通类、市政类及其他特许经营类项目等);

    (5)经批准的水资源论证报告(适用于新建小(二)型水库项目);

    (6)节能评估材料(根据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文要求提交节能评估材料,适用于不需要办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项目);

    (7)招投标基本情况表(适用于不需要办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项目);

    (8)项目业主法人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9)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因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请示文提交原件一式2份,附件材料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备查。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提交文件份数。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文(公文)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需要征地的列明征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及必要性、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2)市场预测和拟建规模;(3)原材料及公有设施情况;(4)建设地点;(5)项目总体设计多方案比选;(6)工程招投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7)环保、消防、安全、劳动保护、卫生、节能等方案;(8)项目实施进度安排;(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10)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11)财务分析;(12)社会及经济效益评价;(13)风险分析;(14)研究结论和建议。

    3.由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意见

    4.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承诺函、投资计划等相关证明文件);

    (2)节能评估材料(根据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文要求提交节能评估材料);

    (3)有关部门出具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4)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水质报告书(供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5)交通部门出具的岸线批复文件(码头、港口项目);

    (6)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水利项目);

    (7)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

    (8)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安置审批意见;

    (9)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占用林地审核意见(水库、小水电项目)等;

    (10)气象部门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评审意见(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

    (11)项目业主法人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2)其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文件。

    6.备注

    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审批需提供的材料为:

    (1)申请项目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公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的依据;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请示文提交原件一式2份,附件材料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备查。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提交文件份数。

    (三)初步设计审批

    1.申请初步设计审批的请示文(公文)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及修改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需要征地的列明征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内容包括:(1)总说明(含编制依据及附件);(2)各专业图纸和说明;(3)概算。

    3.由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意见

    4.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红线图;

    (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防洪评价批复文件(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5.初步设计的附件

    (1)未经可研审批的项目,将可研阶段需提交材料后移到初步设计阶段提交;

    (2)项目业主法人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7.备注

    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需提供的材料为:

    (1)申请项目重新批复(含调概)的请示文(公文)

    (2)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

    (4)重新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有资质咨询单位编制的评审报告。

    (5)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请示文提交原件一式2份,附件材料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备查。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提交文件份数。

    项目建议书申请审批表.doc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审批表.doc

     

    项目初步设计申请审批表.doc

    办理地址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80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局领导审核-办文-窗口出件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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