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在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承接、下放、取消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南安监字[2016]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的要求,城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二、申报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注册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在江南区安监局http://www.www.ucnns.com/anjianju/的“办事指南”栏下载);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要求的文件、资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办人向区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31号)提出申请;
(二)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当即审验材料提出受理意见;
(三)即时上报给分管行政审批的领导,审查申请材料
(四)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
(五)审查通过,加盖行政审批章。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小时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办证窗口4887995,业务工作人员4887846
2、投诉电话:区政务服务中心4845902
非药品类备案审批工作流程图.doc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doc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填写样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