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江南区农林局       日期:2016-11-16 10:56

 

江重防指20161号

关于印发《江南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各有关部门:

《江南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城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

疫病防治指挥部

                          2016年11月3日

 

 

 

江南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城区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中的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

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杆菌病、狂犬病、鸡新城疫、

猪瘟、炭疽病、结核病等。其他动物疫病将视其危害程度和流行状况及时纳入本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城区政府成立江南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预防和扑灭工作。

(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镇(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分类控制原则。根据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自我封锁原则。在发生疫情期间,全城区各养殖单位 (户)应采取自我封锁措施,杜绝一切与本场无关的人、车进入生产区,确需进入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消毒措施。

(五)科学防治原则。坚持科学决策,科学防控,普及科学技术。

(六)超前到位原则。加强疫情预测预报,了解疫情流行趋势,建立疫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预案,有序应对。

(七)疫情报告原则。发现重大动物疫病要立即逐级上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成立江南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江南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江南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局长

江南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江南区财政局局长

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局长

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江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江西镇人民政府镇长

苏圩镇人民政府镇长

延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沙井街道办事处主任

江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福建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副局长

南宁市工商质监局江南分局局长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城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城区政府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负责统一指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各镇(街道)应依据本预案建立分指挥部,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应急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部门职责

    1.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以及疫情及指令的上传下达等工作。

    2.农业林业水利局:

1)负责疫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开展疫病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点封锁、解除封锁的实施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

3)根据城区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点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

5)负责疫点封锁前已售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追踪处理;

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存,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7)对紧急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8) 负责合理布局动物屠宰点,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打击私屠滥宰。

3.发改局、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4.卫计局:负责做好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5.经信局:疫点封锁后畜禽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

6.食药局:疫点封锁后食品与药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市场监管。

7.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疫期安全生产工作,在疫情处置期间要加强对疫区人员安全、对疫点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8.交通运输局: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疫情应急人员、物资的运送及在封锁区各交通出入口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工作。

9.公安局江南分局: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疫点封锁、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工商质监局江南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交易市场。

11.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知识的宣传和畜禽防疫工作,将防疫任务落实到村、队,做到家喻户晓,责任到人。

12.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动员同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疫情报告和确认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出现成批猝死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按规定逐级上报。城区农业林业水利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将情况上报南宁市农业委员会。

(二)疫情确认

1.现场诊断。城区农业林业水利局接到报告后,上报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市级2名以上现场临床诊断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或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市、城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或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

3.疫情最终确诊、公布。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农业部根据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或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诊并依法公布疫情。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严防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禽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在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点的交通路口设置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扑杀疫点内所有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无害化处理。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

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消毒。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控,掌握疫情动态;

3.关闭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畜禽及其产品运出。

(五)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规定时间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向发布封锁令的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

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确保资料完整。

(七)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江南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城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紧急防疫物资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防疫消毒用药械、防护用品、强制扑杀工具、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江南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担,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

(三)人员保障

城区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在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城区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六、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道)、城区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本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镇(街道)和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凡在本城区范围内从事动物饲养、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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