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送达公告
江烟罚送公字[2018]第1号
王为 :
2018年 1 月 20 日民航广西机场公安局在南宁机场T2航站区派出所安检站工作人员查获你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案,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Lotus(孔雀6mg)16条、Blackowl(specialflavour)17条、Ashima(硬白7mg)36条等共69条的决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将“江烟处【2018】第7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烟处[2018]第7号
当事人:王为谢新谢,男,汉族,21岁,身份证码:371081199606095619 , 身份证地址: 山东省文登市环山路乙104号703室。
案 由: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违法事实: 2018年1月20日,当事人王为准备乘坐当日南宁飞往青岛QW9788航班,其托运行李时,被民航广西机场公安局南宁机场T2航站区派出所安检站工作人员查出行李箱里夹带有大量卷烟,办案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对涉案卷烟进行清点,行李箱中装有卷烟Lotus(孔雀6mg)16条、Blackowl(specialflavour)17条、Ashima(硬白7mg)36条等3个品种共计69条。因当事人王为不能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民航广西机场公安局南宁机场T2航站区派出所依法扣押了该批涉案卷烟。2018年1月22日,将该案及涉案卷烟移交我局处理。
我局当日立案调查,并将涉案卷烟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真伪,检验结果:涉案卷烟均为伪劣卷烟。
2018年1月24日,我局根据当事人身份证地址通过邮局EMS向王为邮寄询问通知书和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2018年2月11日邮局投递不成功将快递退回。2018年3月8日,我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年3月19日邮局投递不成功将快递退回。2018年3月22日,我局在我局依法在南宁市江南区政府网站上、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发布事先处罚公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处理,经过了六十日视为送达。
涉案卷烟Lotus(孔雀6mg)标注为境外生产;lackowl(specialflavour)、Ashima(硬白7mg)标注生产单位为越南烟草公司生产,在国内无该批牌号注册商标卷烟,属于在国内无注册商标卷烟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根据案件移送函、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邮局EMS回执单、公告送达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王为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王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Lotus(孔雀6mg)16条、Blackowl(specialflavour)17条、Ashima(硬白7mg)36条等共69条;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销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权利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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