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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南区城市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作者:       来源:江南区民政局       日期:2018-05-22 10:13
    规范江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科学决策,现将《江南区城市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8年5月22日至 6月5日,共15天。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民政局。 

    2.通过传真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至:0771-4887926。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nnsjnqmzj@126.com

    联系人:卢凤香     电话:4803059  
 
 
 
 

 

江南区城市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了适应新时期养老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城区养老服务事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根据自治区、南宁市相关工作文件精神,拟对石柱岭、菠萝岭城市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公建民营的方式投入运营。为保障项目公建民营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简介

此次纳入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包括石柱岭城市养老服务中心、菠萝岭城市养老服务中心,两者捆绑出让经营方式。

石柱岭城市养老服务中心位于江南区石柱岭二路,占地面积约2000㎡,建筑面积约2262㎡,规划设置床位数70张。

菠萝岭城市养老服务中心(原江南区社会福利院)位于菠萝岭东一街27-4号,占地面积680平方米,建筑面积1276平方米,规划设置床位数40张。

二、总体要求

本方案所称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按照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出资兴建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让经营权给具有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运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实施公建民营后,养老服务中心的所有权为城区人民政府,江南区民政局作为监管责任主体,按照“管办分离”的发展思路与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运营方必须优先满足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入住需求,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运营主体

(一)基本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申请公建民营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具有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或是在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内包含养老服务类的企业);

3.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运营条件

1.公建民营合同运营期限为10年;

2.运营方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1年内在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立卫生室(在未设立完备前运营的,应就近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医疗服务到位);

3.运营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在银行有3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材料,确保项目运营的资金需求。

4.缴纳运营保证金。运营方在合同订立之前内向甲方交纳运营保证金。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运营方委托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单位完成装修方案设计并经委托方备案的,无息退回30%运营保证金;自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拟定的三星级养老机构标准配齐各种养护设备、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正式运营的,无息退回60%运营保证金;运营满3个月内正常运营且入住率达到30%的,无息退回10%运营保证金。各阶段工作要求未达到标准的,扣减相应阶段5%的运营保证金,余额部分在达到工作标准后退回。

5.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运营方应在中标后、运营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如运营方在合同期内不能继续正常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运营方管理不当造成入住人员伤亡或国有资产损坏、流失,运营方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委托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运营方应在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在10日内办结交接手续,办结交接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给运营方。合同期未满,运营方未经申请并获得委托方同意而单方停止运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运营方在运营期间,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设施使用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前5年为免缴期,第6年起当年缴纳35万元,每两年递增5%以上。

(三)确定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方,运营方式为转让经营权。获全国养老机构行业内评比优秀的,且开展有连锁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运营方在中标后和运营期间要确保各养老服务中心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功能不变、服务水平达标,且不得转让、转包。城区民政局作为招标主体进行招标,城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公开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承担责任

运营方经营范围为开展养老服务,并应优先保障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运营方应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且不得以产权方名义运营。

(五)签订合同

江南区民政局与运营方签订并严格履行运营合同,将合同文本、运营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六)合同终止

合同期未满运营方申请退出的,需提前六个月向产权方提出申请,由产权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符合退出条件的,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合同期满,运营方应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正式向民政局提交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确保入住老年人已得到妥善安置后方能实施。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内提出申请,在同等的招标条件下原运营方优先签约。

四、服务对象

运营方必须按照各养老服务中心总床位数30%的比例(计算基数以《养老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设置床位数中数量多者为准)优先满足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对该比例内的特困供养对象必须无条件接收,并负责其日常护理费用(除政府补助部分外)。如果特困供养对象人数超过上述比例和床位的,委托方需要运营方安置的,超出部分运营方也应优先接收,费用由委托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城区财政承担。在此基础上,按适度普惠原则,空余床位可为社会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五、服务规范

(一)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二)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

(三)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四)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同时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分类收费原则,特困供养对象的费用标准由委托方与运营方按南宁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标准协商确定,运营方必须确保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条件和待遇不降低,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他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

六、运营监管

(一)资产管理。在正式运营之前,应对各养老服务中心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养老服务中心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养老服务中心所有资产归政府所有,不得拆卸、搬迁。

(二)服务管理。运营方应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执行。

运营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支付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和事项。

运营方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三)医养结合

运营方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消防安全管理

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民政局。

(五)监督管理

城区民政局会同卫计、安监、消防、食药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立对运营方的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方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

卫计部门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院感控制、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医疗废弃物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运营方持证情况、食品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落实、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员健康培训证明、餐饮具洗消保洁、食品留样、加工过程、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

安监和消防部门重点检查运营方消防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灯是否配齐;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老人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城区民政局会同福建园街道办事处对运营方的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等履行管理职责,督促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

(六)法律责任

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履约,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运营方行为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七、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国有资产造册登记。按照各养老服务中心的现状,对所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城区民政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起草公建民营合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城区审定。

(二)实施阶段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

    从城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城区政府审定的运营单位选取原则起草公开招标文件(附《公建民营合同》范本)。招标文件初稿完成后,由民政局牵头,组织城区各相关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和修改完善,报城区政府审定。

4.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引入运营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通过南宁市或我城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面向全国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公开招标。

    (三)运营阶段(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5.加强运营单位监管,努力实现双赢

    运营单位进驻后,城区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做好日常运营监管,确保委托服务内容全部落实,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每年度由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单位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和委托运营合同约定的奖惩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八、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一)有政策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桂民发〔2016〕4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5〕40号)精神,要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实施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养老服务改革”。“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五保村、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可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加快推进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含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的改革,2016年底前50%县(区)级公办养老机构、10%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共建民营,推进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

(二)有价格优势

按照传统模式,养老机构主要分为“公建公营”和“民建民营”两种形式,前者模式下的公立福利机构虽然数量不少,但大都是优先用于服务城乡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而后者模式下的养老院则主要依靠社会力量,服务人群也相对中高端。在此背景下,“公建民营”的模式定位于标准化经济型,可以有效融合两者的优势,使两者实现互补,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养老选择,对老人收取的价格低于“民建民营”养老院,便于被低收入阶层所接受。

(三)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

“公建民营”的模式下,政府负责政策制定与规划,政策执行落实于民间企业或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减轻公共部门财政预算压力,带来财政效益,又可将社会组织及民间力量引入公共服务的进程当中,强化公民意识与社会认同感。政府通过“公建公营”方式投资、建设并自主运营的养老院,建设和运营期的资金投入、人工经费等会占用大量的财政资金。“公建民营”通过向私营合作者提供公共设施、降低公共服务的运营成本,可以减轻财政压力,甚至带来稳定的现金收益。

(四)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目前公办养老机构在日常运作方面人员紧、经费缺、管理死等弊端日趋凸显,严重影响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活力。在服务方面则存在入住率低、床位空置率高、服务水平低、老人入住以后得不到应有的照料等问题,从而导致公办养老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益。特别是在照顾高龄失能老人上,公办养老机构缺乏专业性。

民营机构主要的优势在于它有着良好的管理能力和运行机制。“公建民营”的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私人投资者的积极性,减少私人投资者对“前期土地资金投入较大、利润薄、资本回收期长”的顾虑。通过引入在养老领域有相关经验的私人投资者,让其承担设施的维护和运营成本,会有助于提高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促使其为项目引入新的技术、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的经验,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管理上的优势,进而降低项目建设、运营等全周期的成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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