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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江南区工程施工定点单位量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2016-09-02 10:27

江府办﹝2016﹞129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宁市江南区工程施工定点单位量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城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江南区工程施工定点单位量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南宁市江南区工程施工定点单位量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施工定点库的管理,规范施工定点库单位的行为,建立定点施工企业诚信信用系统和进退机制,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区规范性文件《江南区政府投资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施工定点单位公开招标文件》、《定点协议》,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城区内抽取政府投资工程10万元至200万元(含10万元)工程施工定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施工定点单位由城区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城区财政局分别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定点施工单位协议,通过协议形式加以约定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区交易中心、财政局、住建局、发改局、业主单位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对本城区内工程施工定点单位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并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全程监管原则。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对每个施工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2)综合评定原则。对定点施工单位所施工的项目综合评分后进行年度加权平均,所得分值即为年度综合考评的分值。由于项目实施时间较长,涉及施工定点单位的协议期已满但单个项目未完工的现象,该项目不计入年度综合考评。

(3)优胜劣汰原则。对单个项目综合评分后实行量化管理,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9~70分(含70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个项目出现综合评分为不合格的直接淘汰。

(4)能者多得原则。对城区紧急或重要任务的项目优先从综合评分优秀的施工定点单位抽取。

第五条   由城区住建局、交易中心共同牵头,对年度综合考评进行量化考核统计工作,分值达90分以上(含90分)优先续签次年施工定点单位入库协议。

第六条   施工定点单位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书面报城区财政局和交易中心备案,同时到城区财政局重新签订定点补充协议。

第七条   工程施工定点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2)工程施工定点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3)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定点类按财政局审定上控价x(1—下浮系数),确定中标合同价;

(4)不得无故拒绝建设项目的委托;

(5)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6)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期,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7)协调本单位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的关系,自觉接受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对上述单位提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8)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由业主单位召集城区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综合验收小组。

第九条   施工定点单位和业主单位接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通知书后,中标施工定点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与业主单位对接,中标施工定点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7个工作日内与业主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业主单位负责督促中标施工定点单位及时将合同送至城区财政局和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条   踏勘期间发现施工项目有漏项或设计等要求不符合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说明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单位,合同签订时间顺延,并报备至城区采购监督办和交易中心;无故未按时间签订合同者,列入黑名单,终止施工定点协议。

第十一条   中标施工定点单位进场施工后,业主单位应按工程进度申请进度款并拨付给中标施工定点单位,如发现中标施工定点单位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城区财政局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由城区住建局报市城乡建委记入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施工定点单位对中标项目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包括“十牌一图”),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交底工作,并报监理和业主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下达开工令。安全文明施工作为年度考评分值综合因素之一。

第十三条   施工定点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并参照施工组织计划安排进度,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施工。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若发现施工定点单位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施工定点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做出整改,只书面回复未整改、只整改未书面回复、未整改未书面回复的由监理单位将整改情况反馈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城区采购监督部门、城区交易中心,并按情节大小适当扣除年度考评分值。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工程竣工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业主单位、设计、施工定点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定点单位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施工定点单位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业主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时间、地点于验收前3天通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验收小组等单位,施工定点单位负责提供整改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监理、勘察、设计和业主单位应配合提供其他验收规范资料,综合验收小组根据项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综合考评评分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质保期内,施工定点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并明确合理维修期限以书面形式反馈业主单位;拒不返修的,由城区财政局、业主单位按《定点协议》和合同条款之约定,对施工定点单位进行处理,并将该施工定点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并经整改后仍未合格的,由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城区采购监督部门、城区交易中心、城区住建局,并取消施工定点单位抽取资格和次年入库资格,列入城区住建局不诚信名单,同时由城区住建局报市城乡建委记入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城区工程施工定点入库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各方面因素对施工定点单位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年度综合考评优秀的施工定点单位次年优先入围城区施工定点库,被城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列入黑名单、被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施工定点单位,次年取消施工定点单位入库资格。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行业主管监督部门、综合验收小组、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考评,各部门所占分值比例为:业主单位30%,行业主管监督部门30%,监理单位20%,综合验收小组20%。

第二十条   项目综合考评评分实行百分制。综合考评评分包括开工前准备工作、施工过程和验收、结决算审计等因素;开工前准备工作占20分,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十牌一图”)、人员配备、合同备案等。施工过程和验收占75分,主要包括合同工期、安全质量(业主单位投诉、监理单位整改通知单)、竣工验收资料、综合验收小组验收报告等。结决算审计占5分,主要包括工程竣工资料报审时间(竣工验收后3个月之内)。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定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商议终止其定点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建设项目的;

(2)未按第九条时限规定开展工作的;

(3)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

(4)单个项目综合考评分值不合格的;

(5)施工定点单位被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经有关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7)恶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8)被住建、财政、监察等部门通报批评列入不诚信名单或黑名单的;

(9)合同履行期间,施工定点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的;

(10)法律、法规禁止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城区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工程施工定点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定期考核、监督、检查定点项目的执行情况,受理并处理投诉事宜,对工程施工定点单位出现的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定点单位应主动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监督,同时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人的监督。城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业主单位、城区交易中心、城区住建局等部门不定期对工程施工定点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综合考评评分细则

综合考评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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