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江南区教育局       日期:2016-08-13 05:0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普通高中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各市(地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在档案里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二、入学、注册

  第五条 初中毕业生入学(除按规定保送者外)必须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招生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者,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给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须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擅自录取者,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六条 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取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录取学校应主动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录取学校要将处理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七条 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因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录取学校应主动了解情况,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一年。学校要将处理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并令其离校:

  1.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者;

  2.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收入学者;

  3.新生入学体验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并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一年以内不能治愈者。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一人一档的学籍档案材料应包括高中招生考试报考材料、普通高中报名录取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学籍登记卡(一式两份)、学生手册(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奖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存入学生档案的材料(休学、复学、转学、借读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将新生花名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统一编制学籍号,学籍号有11位数字,第一、二位数字是市代码,与广西高考使用的市代码相同;第三、四位数字是高中学校代码,由市教育局确定;第五、六位数字是年级代码,2006年高中入学新生用06为代码,依此类推;第七、八位数字是班级代码,表示第几班;第九、十位数字是学生代码,表示坐位号;第十一位数字是性别代码,男生用1表示,女生用2表示。例如,01030608451,表示南宁市三中06级8班45号男生。

  三、评价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对在校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进入课程改革的高中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推进课程改革的要求和自治区关于高中在校生实施课程改革的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分别作出学期、学年和高中毕业生的综合性评语及综合素质等级评价。

  综合性评语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给予整体描述,要突出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发展潜能,既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成绩,又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

  综合素质等级评价要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呈现出学生不同的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表现很好的,评为A等;表现好的,评为B等;表现一般的,评为C等;表现不好的,评为D等。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等级的具体比例。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必须组织对在校生进行学业成绩评价。按照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凡取得学籍的高中在校生必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地理、历史、生物、政治、信息技术等十门课程,由自治区会考办组织。考查科目为:劳动技术、体育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由各市会考办组织。学生的体育成绩,由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及体育达标情况综合评定。

  学科成绩按照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成绩,采用等第制呈现,等第标准由自治区会考办统一划定。各科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第,D等为不及格。考查科目的成绩只分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第。

  第十三条 学生对高中毕业会考的成绩不满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参加重考,可以以最好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对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参加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四、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确定学生的升级、跳级、留级、跟班试读。

  第十八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即使某些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的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予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必修科目中,经补考,仍有二科会考成绩不及格者,学校视情况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具体留级比例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高三年级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五、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评价、体育科学业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批准体育科免修者除外),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经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补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高中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毕业会考的补考,达到了毕业标准后,学校可以为其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三条 毕业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者;

  2.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者。

  第二十四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六、休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

  1.因伤病需长期(三个月以上)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具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监护人签署意见,交验有关单位证明,报学校批准。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续办申请休学手续,并经学校批准。连续休学(连同第一次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年。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有特殊情况要求休学者,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应及时凭休学证书和有关证明申请复学,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七、转学、退学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的主管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转学学生的学籍号由转入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重新调整。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异地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转出学校同意的证明,及原地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先自行联系相对应的转入学校,持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经转入学校主管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入学。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应准予转学。

  高三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能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应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无其他特殊原因,在1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或延长休学手续者;

  2.连续休学两年,期满而不能复学者;

  3.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节者;

  退学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如有特殊情况要求继续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议研究,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退学者,学校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成年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未成年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必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学生退学后,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小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政教处先告知被处分学生,由校长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七条 开除违纪学生学籍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校提出报告,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通知家长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留校察看的时间,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定为半年或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经师生评议,由学校通报撤销处分;如一年内仍无悔改表现,应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在一学期内,经师生评议,确已改正错误,应及时撤销处分;一学期内仍不改正者,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如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应同时开除学籍。

  九、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