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伤 认 定

作者:       来源:自治区人社厅       日期:2017-06-22 03:50

工 伤 认 定

一、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二、所需材料目录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二)工伤认定申请书1份;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如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1份;

(五)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电脑咨询单;

(六)受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七)受伤职工的原始病历复印件1份;

(八)书面证人证言;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 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 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5.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 在参加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 伤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日 ;承诺办结时限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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