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申办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江南区民政局       日期:2017-08-24 04:28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申办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南宁铁路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申办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年十一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申办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广西老年人优待规定》),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广西老年人优待证》)。

第二条 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满一年(以外来人口暂住证为准)且年满60周岁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外来人口暂住证,到配偶或子女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广西老年人优待证》。

第三条 老年人亲属或老年人所在单位、社区可凭老年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或代办单位(社区)证明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办《广西老年人优待证》。

第四条 持有《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凭绿卡向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红卡。申办人领取红卡时须将绿卡交还发证机构当面销毁。

第五条 《广西老年人优待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遗失可申请补办。

第六条 《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申办工作自2010121日起在全区启动,201111日起正式启用。各申办机构向申办人发放《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的同时收回原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尚未申办《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可持各地原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当地继续使用至2011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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