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39号

作者:       来源:区人社厅       日期:2017-07-18 03:58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自治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南宁铁路局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各直管基层工会:

    当前,我区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部分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6月21日,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就做好全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进入盛夏时节,日照强度高,高温天气持续。要坚持以人为本,把防暑降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高度重视和关心生产一线尤其是从事户外工作的职工群众的身体健康,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合理安排高温、露天和高空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机制,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安全防护,组织慰问冒着高温酷暑坚持工作的一线职工,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贯彻落实彭清华书记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彭清华书记的批示精神,立即行动起来,将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防暑降温工作做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总工会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高湿天气造成的职业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安全。

    二、强化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要按照《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规定,及时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指导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在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中,要着重抓好高温津贴发放落实情况的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切实关心职工

    各级工会要深入了解和掌握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住宿条件、饮食卫生状况和高温劳动防护措施,督促企业做好饮食、住宿、卫生、防暑降温和防疫等工作,改善住宿、饮食等生产生活条件。要加大对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加强防暑降温知识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深入企业和重点工地,向冒着高温酷暑坚持工作的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开展“送爱心、送健康、送安全、送清凉”等慰问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医疗小分队,深入施工现场宣传暑期防病知识、为农民工开展健康体检活动。

    企业工会要加强职工生产作业和生活环境、特别是暑期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通报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企业尽快加以整改。要推进劳动者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督促企业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总工会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开展防暑降温等相关政策解读,抓好推进政策落实的宣传,努力营造以人为本,关心一线职工健康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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