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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07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设定依据

    一、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办理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三、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请对象

    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四)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五)变更批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申报材料

(一)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校长、法人、园长)的审批

1.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变更后民办学校(幼儿园)章程(章程需提供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盖章;)。

3.变更申请报告(原件)。

4.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5.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园长、校长)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参会人员签字和盖章)

6.提供拟变更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园长、校长)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变更的是个人的,提供拟变更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园长、校长)的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本人的鉴定;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交捐赠者基本情况、捐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9.《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1份)

10.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办学地址所需材料

1.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申请书;

2.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登记表;

3. 修改后的学校(幼儿园)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盖章);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学校办学地址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5. 变更后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中小学不少于6年,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3年,幼儿园不得少于10年。

2)安全证明: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6.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

7. 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三)变更办学层次、类别所需材料

1.民办学校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申请书和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学校办学层次、类别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3.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4.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举办者盖章);

5. 与拟变更层次、类别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中小学不少于6年,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3年,幼儿园不得少于10年。

2)安全证明: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6.变更办学层次、类别涉及到专业变化,增加了新的专业类别,如“XXX初级中学”变更为“XXX完全中学(初中、高中)”,除提供以上1-6条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学校新增专业申请表

2)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原件)

3)新增专业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

4)新增专业任课教师学历身份证、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8.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四)变更学校名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到民政局进行名称核准);

2.变更学校(幼儿园)名称审批表;

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学校名称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原件,参会人员签字按手印)。

4.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7.如变更后的学校名称涉及到专业变化,增加了新的专业类别,如“XXX文化培训学校”变更为“XXX文化艺术培训学校”,除提供以上1-6条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学校新增专业申请表;

2)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原件)

3)新增专业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 (原件)

4)新增专业任课教师学历身份证、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五)民办学校合并、分立的审批

1.合并、分立变更登记表(一式2);

2.合并、分立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章程;

3.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申请书(原件)。

    4.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5.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参会人员签字和盖章)。

6.学校合并(分立)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7.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原件1份)

9.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办人向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综合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变更申请后,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评审委员会评审。

4.颁发批准证书: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对同意变更的民办学校,发给变更批准书;对不同意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5.取得合并、分立或变更批准书后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1)江南区教育局:领取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政府A3315室)

2)江南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江南区政府A2)

3)江南区公安局:刻学校(幼儿园)相关公章(江南区政府正大门旁江南区公安分局)。

4)江南区物价局: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江南区政府A141418)。

5)江南区食药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7-9号窗口)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2.
承诺办结时间:2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教育窗口(壮锦大道1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65

发布时间

201783

温馨提示

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请致电4887965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