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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城市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12-29
 

(一)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考核

 

一、监督检查对象

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周考核

1、行政管理,内容包括:队伍形象、考勤管理、执勤管理。

2、执法效果,内容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广场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效果。

(二)季度考核

1、执法规范,内容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的执行情况,物品的扣押与管理,罚没款收缴,执法票据管理,案卷管理规范以及文明执法等内容。

2、外部监督,内容包括: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城管指挥中心指派案件,区委、政府领导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等。

(三)年度考核

基本工作,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半年执法情况报告,执法数据报送,执法业务培训,政策法规学习宣传,制度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廉政建设,命令批示贯彻执行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考核分周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采取明检与暗检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周考核由江南区城管执法队组织实施。每日检查,每周进行一次统分。一个月内,三周暗检,一周明检。由江南区城管执法队每月通报一次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报江南区城管局。

(二)季度考核由江南区城管执法队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即通报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报江南区城管局。

(三)年度考核由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实施。检查结束后即通报考核情况,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按职责权限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考核结果作为江南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数据。江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数据由江南区城管执法队负责采集。

(二)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江南区城管局年度绩效考评体系进行考核。局属各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数据由江南区城管执法队负责采集。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考核成绩作为单位主要领导(指执法机构、执法队主要领导,下同)调职晋升、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周考核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季度考核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六)季度考核不达标且季内周考核平均得分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七)全年考核总评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及主要领导评优评先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对象

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所称执法人员包括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领导、执法队领导及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适当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与督查、抽查与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给予执法机关及执法队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的;

    (五)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扣押、没收票据的;

    (六)行政不作为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决议的;

    (八)擅自改变上级机关的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九)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十)对区委、政府领导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不解决、不纠正的;

    (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2、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三)上级领导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不解决、不纠正的;

    (四)城管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未能按时办结的;

    (五)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3、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不听取相对人申辩、不履行处罚告知和救济告知义务的;

    (二)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办理的事项而一人办理的;

    (三)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五)需要批准的事项而未报批的;

(六)行政执法方法欠妥、措施不力、处置不当或用语不文明、态度蛮横、动作粗暴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轻微的;

(七)年内连续受到两次以上诫勉谈话或者书面检查的。

4、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扣执法证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件; 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三)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未按听证程序规定办理的;

(四)扣押物品不开具扣物清单或先行采取扣押措施事后异地补开扣单的;

(五)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

(六)退还扣押物品无退还手续的;

(七)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罚款的;

(八)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审核批准的;

(九)违规执法,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扣押、罚没财物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徇私枉法,袒护违法行为人或致使相对人受到不法追究的;

(四)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扣押、没收票据的;

(五)收缴罚款、扣押物品据为己有的;

(六)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公款私存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江南区城管执法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江南区城管执法队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及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凡涉及人事管理权、任免权和处分权的事项,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具有人事管理权、任免权和处分权的相关单位实施。    


三)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的通知》(南城管发〔2012392号)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江南区城管执法队和局属各受委托执法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的通知》(南城管发〔2012392号)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1、对异常理由逐项进行复核;

2、不定期执法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案卷评查、量化评分的方式对江南区城管执法队和局属各受委托执法单位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江南区城管执法队内勤大队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制订工作,并对江南区城管执法队和局属各受委托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式、社会情形等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报江南区城管局办公室备案。

(二)江南区城管执法队和局属各受委托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式、社会情形等变化及时上报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建议调整和完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月对自由裁量异常案件理由进行复核;

(二)对异常理由不充分的案件交江南区城管执法队和局属各受委托执法单位确认;

(三)每季将自由裁量异常案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的通知》予以认定。

七、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2012925日起施行。


(四)重大案件查处

 

江南区城管局主要行使指导、协调、监督全城区城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工作,协调和查处跨区域城管执法案件,组织对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现制定重大案件受理处理制度:

一、城区级负责受理处理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是指:领导批示的案件,线索明确、影响恶劣的案件,情节重大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一)领导批示的案件是指自治区、市领导、城区批示的案件;

(二)线索明确、影响恶劣的案件是指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案件线索明确,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

(三)情节重大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是指违法违规问题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受理处理程序

(一)登记受理。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统一登记受理,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分类办理。承办部门对举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一般案件转送局属各部门处理,重大案件由江南区城市管理局相关科室组织查办或督办,分类处理过程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查办或督办。江南区城市管理局相关科室要及时组织重大案件的查办,对督办案件应定期跟踪督促局属各部门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的要书面说明原因。

(四)结案归档。查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意见依据正确,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

三、重大案件的办理流程

重大案件的办理通常按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结案归档、备案审查流程进行,江南区城市管理局相关科室实行查办或者督办。

(一)立案。立案是指对控告、检举(举报)、投诉及检查等渠道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予以调查处理决定的过程。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主要是通过察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笔录、检验检测等方法收集证据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证的过程。

(三)作出处罚决定。承办单位按照领导批示后的处理意见逐项落实,经集体讨论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结案归档。案件处理终结后,写出专题报告,上报领导批示后结案。

(五)备案审查。承办单位报送《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报告》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以接受备案审查。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被许可人从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对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的规划意见、交警管理部门意见、经专家审定保证市政设施安全的保护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查。

() 加强批后监管,严格督促申请人(申请单位)按审批方案进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到位,措施有力。

() 对许可审批涉及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按许可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2. 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3. 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除紧急情况外;

4. 挖掘道路时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当在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

5. 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或修复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6. 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7. 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8. 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原状并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

() 对于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的经专家论证的保护方案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开挖涉及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线设施,应提供管线监护方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 资料审查。

() 批后监管。

() 许可项目完成后,市政设施的完好性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 施工过程中,开展定期现场检查,严格督促申请人(申请单位)按审批方案进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到位,措施有力。

() 许可项目完成后,对市政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 资料审查。

  () 批后监管。

() 许可项目完成后,市政设施的完好性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重、超长车辆及其所属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过道路负荷的机动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事先征得市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第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确需在城市桥梁上通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监督检查方式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技术审核审批。

() 督促运输单位对超限特殊车辆途经桥梁进行监测。

() 参与多方联合执法抽检抽查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状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技术审核审批(申请材料和运输技术条件)。

() 桥梁加固技术方案的审定。

() 监督技术方案的实施。

() 许可后的通行监管。

() 通行后的桥梁检查或检测。

() 有关桥梁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合同管理(处罚和赔偿等事宜)。

五、监督检查程序

() 审核车辆及通行路线途经桥梁的技术条件,评审运输实施方案。

() 给出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技术审批意见。

() 进行运输车辆对桥梁安全及正常运行影响的监查和检测。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七)户外广告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各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二)各户外广告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从业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业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二)户外广告企业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江南区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自查与互查。

(二)对已审批户外广告的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经户外广告受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开始设置到设置完成进行全程管理、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户外广告必须经合法审批规范设置,设置过程监管指对户外广告设施自行政许可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广告设施设置完成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户外广告审批许可内容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该设施在设置过程中未按审批许可要求设置,通过联系执法部门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规定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八)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事先备案的内容使用城市广场。

2、使用城市广场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主要有:

1、委托广场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2、查阅备案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核查活动举办的实施情况。

3、通过实地巡查,可拍照、摄像,对监督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实地检查。

3、面谈询问。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选择合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承运,到合法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

2、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运输企业需使用合法运输车辆运营;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沿途不遗撒、不泄漏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按核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副本或者运输证。

3、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许可:公示场内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及其他相关信息;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辗压;在运输车辆驶出消纳场所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保持进出消纳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严格按照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如实登记建筑垃圾受纳情况,并定期向江南区城管局报告;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或者其他危险废弃物;建筑垃圾消纳不超出核定的场地、容纳量受纳垃圾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登记备案、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记录和签字。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看相关材料。

2、将相关材料记录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

设施、场所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因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需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项目开展检查。检查采取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对象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点位及应急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检查临时关闭环卫设施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按时恢复正常使用。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书面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上报。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属地责任部门进行现场踏勘。

(三)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踏勘情况,提出决定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各单位、企业等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处理。


(十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的批准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许可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审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

3、承接部门对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性。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记录。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个人)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者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