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一、行政许可(共三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0项)
三、行政处罚(共九项)
(一)对违反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3、《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4、《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六)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七)对违反清洁生产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八)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九)对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四、行政征收(共1项)
排污费征收
法律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行政强制(共0项)
六、行政裁决(共0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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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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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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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
主体性质 |
法定
机关 |
编制数 |
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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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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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机构名 称 |
南宁市江南区环境监察大队 |
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编制数 |
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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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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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 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
|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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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序号 |
项目 |
办理机构、岗位 |
程序、要求 |
执法 |
备注 |
| 名称 |
和时限 |
责任 |
| 行政许可 |
1 |
建设项目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
行政审批大厅环保服务窗口 |
一、申报材料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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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排放水污染物许可申请表》; |
| 2、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复印件; |
| 3、建设项目试运行环保部门意见或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 |
| 二、审批程序 |
| 1、受理申请; |
| 2、现场和材料核实; |
| 3、审核发放《排放水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或《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 |
| 三、承办时间 |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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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审批大厅环保服务窗口 |
一、申报材料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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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 |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3份; |
| 2、建设项目用地地理位置图(复印南宁市地图,并在上面标注出项目位置)2份; |
| 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2份(涉及土建还需红线图2份); |
| 5、工商局预先核准通知书。 |
|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7、场地使用证明材料。 |
|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
| 1、提交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3份。 |
|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 |
| 1、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份; |
| 2、专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或论证意见3份; |
| 3、项目业主采纳或者不采纳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建设项目提出的意见说明材料3份。 |
| 二、审批程序 |
| 1、受理; |
| 2、现场勘查; |
| 3、审核批复。 |
| 三、承诺时间 |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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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审批大厅环保服务窗口 |
一、申报材料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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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
| 2、项目变动情况的详细说明(包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周边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动)1份; |
| 3、报告表类项目需提交原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项目变更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3份 |
| 4、报告书类项目需提交原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项目变更后的环境影响报告报告书、报告书的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材料各3份。 |
| 二、审批程序 |
| 1、受理; |
| 2、现场勘查; |
| 3、审核批复。 |
| 三、承诺时间 |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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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审批大厅环保服务窗口 |
一、申报材料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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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登记卡(或报告)3份; |
| 3、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3份; |
| 4、项目建设周期跨2年的,须提交原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
| 5、市政与区域开发类项目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审批的须提交项目雨、污水排水图。 |
| 二、审批程序 |
| 1、受理; |
| 2、现场检查和审议; |
| 3、核准批复。 |
| 三、承诺时间 |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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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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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1 |
对违反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的处罚 |
环境监察大队 |
立案、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申辩或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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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的处罚 |
环境监察大队 |
立案、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申辩或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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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处罚 |
环境监察大队 |
立案、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申辩或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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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处罚 |
环境监察大队 |
立案、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申辩或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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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的处罚 |
环境监察大队 |
立案、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申辩或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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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处罚 |
环境监察大队 |
立案、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申辩或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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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违反清洁生产管理的处罚 |
环境监察大队 |
立案、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申辩或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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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处罚 |
环境监察大队 |
立案、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申辩或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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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的处罚 |
环境监察大队 |
立案、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申辩或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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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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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 |
环境监察大队 |
发排污核定通知书、有异议的作出排污核定复核决定书、发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的发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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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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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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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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