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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4-17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定表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江南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站
单位名称 南宁市江南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江南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站)
主体性质 政府直属
事业单位
主体法律
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
下属机构和
派出机构
名称
  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律法规
受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主体法律
依据条款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站
依据类别 序 号     制定机关 发布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9日
行政法规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年6月29日
地方性法规 1 《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30日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江南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南宁市江南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站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办理机构、岗位 程序、要求和时限 执法责任 备 注
行政
许可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核发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程序:由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上交材料--农机部门受理审查资料--对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号牌及制作车证--审批--资料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七)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手续的;(八)其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程序:由拖拉机所有人填写提交〈拖拉机检验表〉、行驶证、〈二保合格证〉--农机部门检查材料--按有关规定对拖拉机进行技术检验--合格后签章--收费及盖检验合格章并发放〈拖拉机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时限:当场办结
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表--上交材料--农机部门受理审查资料--技术考验岗对驾驶人进行科目一、二、三、四的考试--业务领导复核考试合格后的驾驶人资料,签注审查意见--牌证管理岗制作并发放驾驶证、操作证
时限: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
4 农业机械改装审批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表--上交材料--业务领导在《农业机械改装申请表》上签注准予改装意见及准予改装的项目--将相关资料交拖拉机所有人,并告知拖拉机所有人送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时限:20个工作日
5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表--上交材料--农机部门对申请人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进行现场核对和确认,提出审查意见--主要领导审批--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时限:20个工作日
非行政许可 1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批 江南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程序:受理经销商申报结算--农机局申请拨款--财政局支付结算
时限:无期限
   
2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表--上交材料--技术检验岗查验拖拉机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核对拓印膜--牌证管理岗制作新的《行驶证》或制作临时行驶号牌交拖拉机所有人
时限:5个工作日
   
3 拖拉机、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的审验。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程序:由驾驶人提交申请--上交材料--农机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如符合--送业务领导岗审批--存档资料。
时限:当场办结
   
行政
处罚
1 提供虚假证明、凭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不执行处罚决定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证、号牌的;(五)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 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4 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的,以及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5 驾驶报废拖拉机的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6 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以及违法载人、超载、人货混装的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7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行政
处罚
8 未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定期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的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9 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
 
10 被暂扣的农业机械,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暂扣农业机械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农机监理机构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将该农业机械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江南区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