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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2-05
 

江府办〔2016〕12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1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经城区政府同意,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及范围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基础特征:一是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可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它是面向社会发布的,管理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如果是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管理事项,部门间的协调等事项均不是规范性文件。三是具有在一定范围普遍适用性,即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具体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相对人,而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所有的不特定的相对人。四是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既可以对同一相对人反复适用,也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相对人;只要是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而不是一次性适用;它不仅适用于当下的事项,而且适用于往后发生的同类事项。五是内容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既包括实体性的权利义务,也包括程序性的权利义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决定”、 “规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程序

(一)城区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

1、报请城区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向城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制发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请示,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2、材料齐全的,由城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将草案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转送城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城区法制办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属急件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起草单位予以补充。

3、经城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城区政府办公室依照办文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并经城区政府领导签发后,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以“江府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公文代字,按照年号编排文号(例如,城区政府2016年公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江府规[2016]1号”)。

4、城区政府办公室编制发文字号后送印。

5、城区政府办公室于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6、城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在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工作由起草单位、城区法制办共同负责完成,起草单位应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城区法制办移交备案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查文件、备案报告、集体讨论记录等),再由城区法制办向上级报备。

(二)城区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统一以“×××(部门简称)规”作为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例如,城区发展和改革局2016年公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江发改规[2016]1号”)。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向城区法制办申请备案,同时提交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查文件、备案报告、集体讨论记录等材料。材料报送齐全的,城区法制办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3、经审查合法予以备案的,由城区法制办予以统一登记;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经统一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三、有关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政府各部门要站在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提高认识,规范程序,整体推进,可依据本通知,结合自身实际,对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程序作具体规定。城区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进行督导,并做好对相关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城区法制办要建立城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公布,方便自我管理和公众查询。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5日内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公文代字报城区法制办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