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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   时间:2018-04-2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交办安监〔2018〕40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北部湾投资集团、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193号,以下简称《办法》,此件公开发布,请自行上网下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行业、各交通运输企业、各从业人员对《办法》进行学习和宣贯,熟悉《办法》内容,掌握信用信息填报、补录、变更、修复等有关要求。

二、各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填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企业主动、客观、真实填报信用信息,及时补充监督执法、举报核实、行业共享等信用信息,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发挥媒体的宣传优势,多途径、多层级开展宣传活动,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宣传长效机制,广泛开展《办法》实施前期的宣传教育。

四、《办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级别,AA为最高信用等级,D为最低信用等级。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由信用系统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智能计算得出,并动态更新。同时,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三种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不良行为信息不实的,由具有信用评定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双倍扣分。

五、自2018年7月1日起,《办法》将全面实施,对符合《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办法》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行业综合信用等级不得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并依法在相关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工程招投标、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方面,将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信息共享,将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纳入行业综合信用评价范围。

七、我厅设立安全生产信用举报投诉信息平台,受理并及时核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举报电话:0771—2115535。

举报信箱:gxjttajc@126.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新民路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应按照“属地为主”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时设立相关举报投诉平台,结合实际,将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八、我厅将根据《办法》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出台我区相关实施细则,请各单位认真总结,及时将《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难点、热点和建议反馈我厅安委办。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行业管理机构、相关企业要对《办法》宣贯学习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18年6月27日前将总结材料电子版报至厅安委办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覃淇锋,0771—2115535;邮箱:gxjttajc@126.com。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