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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2-28
 

 

 

(一)对行政许可审批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规模、项目实际节能措施及效果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

(二)提高监督实效;

(三)加强交流培训。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堪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节能监察行政处罚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区登记注册的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二)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三)对提供虚假能源报告信息的处罚;

(四)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五)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六)对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七)对重点用能单位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能源监察日常巡查,包括专项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内容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收到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机关报请查处,即进行监察。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面谈询问;

(四)查阅材料、台帐;

(五)现场监察、取证;

(六)情况汇总,出具现场监察笔录;

(七)汇总监察结果,向主管部门汇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一)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到期未报整改结果,报请授权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三)到期已整改,经现场核实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报请授权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对散装水泥行政处罚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城区属建设工程;

(二)城区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区属建设工程是否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情况;

(二)城区属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是否达到最低使用比例;

(三)城区属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是否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四)城区属建设工程、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五)城区属建设工程、水泥制品生产者等水泥使用单位和水泥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经常性对生产企业、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

(二)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联合执法大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举报、投诉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调查;

(二)实地走访核实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三)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情况的,依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人改正情况开展后续跟踪。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区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及建设工程开展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城区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二)城区属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区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

(二)城区属水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设计和同步建设;

(三)城区属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是否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四)城区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销售或使用袋装水泥是否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城区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六)城区属建设工程是否严格执行禁止现场搅拌政策或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是否达到最低比例。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监管,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的现场督查,经常性对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

(二)临时性抽查,对城区辖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展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进行突击性抽查;

(三)集中执法检查,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联合执法大检查;

(四)开设举报、投诉专线,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调查,调查结束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城区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及城区属建设工程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二)城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加强日常检查和临时性抽查,联合执法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规定行为,要求依法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

(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业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区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工业用能单位和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情况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在登记注册的工业用能单位;

(二)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在城区登记注册的工业用能单位和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在城区登记注册的工业用能单位执行工业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在城区登记注册的工业用能单位实施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监管,经常性对工业用能单位实地走访、检查,对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开展现场督查;

(二)开设举报、投诉专线,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调查,调查结束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面谈询问;

(四)查阅材料、会议纪要;

(五)现场检查、取证;

(六)情况汇总,出具现场检查笔录;

(七)汇总检查结果,向授权机关汇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到期未报整改结果,报请授权机关处理;

(三)到期已整改,经现场核实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报请授权机关处理。

 

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区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及建设工程开展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城区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二)城区属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区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

(二)城区属水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设计和同步建设;

(三)城区属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是否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四)城区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销售或使用袋装水泥是否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城区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六)城区属建设工程是否严格执行禁止现场搅拌政策或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是否达到最低比例。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监管,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的现场督查,经常性对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

)集中执法检查,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联合执法大检查;

)开设举报、投诉专线,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调查,调查结束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城区属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及城区属建设工程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二)城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加强日常检查和临时性抽查,联合执法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规定行为,要求依法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

(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行政权力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城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委托城区节能监察中心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城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区节能监察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二)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权力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要求。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权力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权力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权力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权力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权力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城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收到举报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权力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权力行使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行使受委托权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使行政权力的。

2.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