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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来源:江西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作者:郑星成   时间:2018-06-08
 

江镇府发2018〕11

 

江西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本通知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本通知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上限面积标准的;

(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平均每人不得超过22平方米,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江西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规划许可后方可施工。

八、江西镇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

 

 

 

                        江西镇人民政府

                         2018年6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江西镇人民政府              2018年6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