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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优化土地要素供给20条措施 |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作者: 时间:2018-06-12 | ||
为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要素保障作用,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厚植发展土壤,推动广西经济行稳致远。 《若干措施》分为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创新土地供应政策,进一步改进用地、用海、用林审批三大部分,共20条针对性措施,重点解决企业建设经营用地问题。自治区政府明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若干措施》提出,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项目。鼓励各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满足相关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5年。 自治区政府允许,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设区市、县(市)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若干措施》对优惠工业用地地价作出了具体明确,对工业项目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约定2年内全部缴清。 在改进用地、用海、用林审批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乡镇批次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的,自治区政府授权设区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土地征收亦委托设区市政府批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下放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政府决定,改进涉林建设用地审批机制,缩短用地审批时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将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机制,大力支持旅游项目用地,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桟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