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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17-12-0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局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姚英甡(南宁市展福便利店)销售的芬芳皇家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姚英甡(南宁市展福便利店)销售的芬芳皇家梅(生产日期2017-04-03)经抽样检验,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N176144)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便利店销售的芬芳皇家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江食药监食罚〔2017〕27号)。

   (三)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食品,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皇家梅进行公告召回。

 

    二、张文俊(南宁市一品轩淡村饼家)销售的“胡萝卜奶棒面包”

   (一)抽样基本情况

  张文俊(南宁市一品轩淡村饼家)销售的“胡萝卜奶棒面包”(生产日期:2017年8月30日,规格:245g/袋)经抽样检验,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SG171767)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饼家销售的“胡萝卜奶棒面包”(生产日期:2017年8月30日,规格:245g/袋),经检验其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江食药监食罚〔2017〕92号)。

   (三)企业整改情况

    张文俊(南宁市一品轩淡村饼家)接到抽检结果通知后,立即停止胡萝卜奶棒面包的进货和销售,店铺张贴召回公告并告知生产厂家。张文俊(南宁市一品轩淡村饼家)已对该情况作出整改并提交报告,提出将严格控制食品贮存环境、温度等,保证产品质量。

    三、宋泽春(南宁市大宋粮油商行)销售的食用木薯淀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宋泽春(南宁市大宋粮油商行)销售的食用木薯淀粉(销售日期:2017年9月22日)经抽样检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C17450025643)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粮油商行销售的食用木薯淀粉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江食药监食罚〔2017〕99号)。

   (三)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食品,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用木薯淀粉进行公告召回。

    四、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亭江分店销售的明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亭江分店销售的明虾(销售日期:2017年10月14日)经抽样检验,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SG173024))显示: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亭江分店销售的明虾(销售日期:2017年10月14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江食药监食罚〔2017〕126号)。

    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已将不合格信息通报至农林水利部门。

   (三)企业整改情况

    因其它环节导致产品不合格。整改措施:停止经营并召回不合格产品。

    五、钟景梅(南宁市闽厦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馅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钟景梅(南宁市闽厦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馅饼(生产日期2017-09-01)经抽样检验,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G172684)显示: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景梅(南宁市闽厦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馅饼(生产日期2017-09-01)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江食药监食罚〔2017〕102号)。

   (三)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在媒体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了公告召回,并对生产工艺进行整改,将原包装车间的隔墙进行重新安装,对生产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