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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南宁市江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期:2018-04-28 05:25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关于征求《南宁市江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意见的公告

 

     根据城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为适应新时代应急工作要求,我办牵头对2012年制定的《南宁市江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南宁市江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天(2018年4月28日至5月2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18年5月3日前邮寄至江南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A座1420办公室,联系电话:4819163、4304962(传真)

 

    附件:《南宁市江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

 

 

南宁市江南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南宁市江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修订版)

 

    本预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制,包括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6个方面的内容。预案结合实际明确了我城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管理体制,是依法处置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纲领性预案。明确了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应急管理的运行机制和体制,是依法处置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行动规范,也是指导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主要依据。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以便修订完善本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应江南区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城区行政区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城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体制创新。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与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人防资源(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过体制创新,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7)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本城区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江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江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应对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镇、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制定,报城区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

    各类预案必须加强对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均应结合我区实际,依据城区总体应急预案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在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的作用,以形成上下对接紧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和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江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江南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江南区政府副区长、江南区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急办专职副主任和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设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区分管领导任总指挥。

    2.1.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城区相应类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由区分管领导任总指挥。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2.2办事机构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江南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城区行政中心A座1420室,电话:0771-4819163),作为其办事机构。江南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掌握和报告区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城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城区政府与各镇、街道办事处、城区直属各部门和双管单位联络畅通,指导全城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城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城区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城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办事处、城区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城区应急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建议;负责组织编制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协助城区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事项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城区党委、政府及城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工作机构

    江南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4设镇、街道办事处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城区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单位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江南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城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上报市政府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启动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医疗卫生及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江南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城区应急委报告。

    3.2.3分级响应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视情向城区应急委报告。
??对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时,由城区应急委同相关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送城区政府批准后,由县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对需要南宁市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城区应急委员会要按规定程序向南宁市政府提出请求。

    3.2.4指挥与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相关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吸收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执行自治区、市、城区政府的决策和指令;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向城区专项应急领导机构、城区应急委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行动组、策划组、后勤组、财政组。
??行动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负责主要响应任务的运作。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可分类设立若干行动组。
??策划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负责收集、评价及发布信息,起草行动计划。
??后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及其负责人,负责为应急响应提供后勤保障。
??财政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及其负责人,负责为应急响应提供资金保障。

    3.2.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对突发公共事件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人员及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市里援助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出请求。各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应急保障

    江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4.1.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跨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镇、街道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1.3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1.4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4.2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4.3.1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4.3.2江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4.3.4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城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

     4.5医疗卫生保障

     4.5.1各镇、街道办事处、卫计局等有关单位,要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卫计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城区住建、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江南区公安分局、江南区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指定或建立相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4.9.1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9.2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9.3应急救援现场与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城区政府相关联系部门组织城区内各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按照城区政府的要求,对公用通信网络进行特殊管理。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络的单位,应该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10公共设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水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应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演习包括演习准备、演习实施和演习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相关技能,了解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检验应急处置能力,并总结经验教训。

     5.2宣传和培训

     5.2.1宣传、教育、文体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2.2江南区教育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2公布实施
    本预案由江南区政府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南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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